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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中的合法來源抗辯三要素

商標
阿耐6個月前
商標侵權中的合法來源抗辯三要素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試從實務角度詮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的實務適用認定標準?!?/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少蘭 劉璐瑤 百一知識產權


商標侵權中的合法來源抗辯三要素


依據商標法,商標侵權案中并非所有侵權行為均需承擔賠償責任,如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銷售不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該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合法來源抗辯。


商標法上的合法來源抗辯制度,源于民法中保護善意第三人原則,立法本意在平衡知識產權保護與善意第三人權益保護,保護善意銷售者。


合法來源抗辯旨在于保護“善意”銷售者合法權益,而主觀上“善意”的認定需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


(一)主觀上銷售商不明知且不應知所售為侵權商品;

(二)客觀上商品由正規(guī)、合法渠道取得;

(三)銷售者需指明提供者。


其中,客觀要件舉證對主觀要件有推定效果,銷售者的經營規(guī)模、專業(yè)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可作為確定其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銷售者提供的合法來源證據與其注意義務程度相當的,可推定其主觀上不知道所銷售系侵權商品。 本文試從實務角度詮釋該法條的實務適用認定標準。


一、主觀上的不明知或不應知


訴訟中對主觀故意的具體認定標準,需結合綜合證據判斷。如,銷售商在購入產品時進行了必要審查,包括查看是否獲得商標所有權人授權。此類審查通常只需形式審查,無需審查公章簽名真實性,否則將無限增加審查者責任并無限放大社會交易成本。對于不應知,銷售者主要證明按通常商業(yè)邏輯,該等商品購入價格未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者基于合理審慎,也無從知曉該等商品系侵權產品。需注意的是,如商品知名度高,則銷售者證明不明知不應知將被置于更高舉證標準。


二、客觀上的合法來源證據主要指與采購有關的合同、發(fā)票等。筆者建議市場主體在采購注冊商標商品時,關注交易流程,包括合同中要求對方承諾未侵犯任何第三方權利,獲得合法發(fā)票,并在發(fā)票中注明具體商標及商品,與發(fā)貨單等相匹配。


需注意的是,即使合法來源抗辯為法院所接受,侵權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仍應立即停止侵權??紤]到銷售商收到侵權警告或起訴狀時,已知悉所售產品可能侵權,除非確信產品不侵權,建議立即停止銷售,并與供應商溝通,否則在收到警告函或起訴狀后難以主張主觀上不明知或不應知。


在(2016)最高法民再374號案件中,福州米廠為第1298859號“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大米。


商標侵權中的合法來源抗辯三要素


被訴侵權產品“喬家大院稻花香米”的包裝袋正面居中位置以較大字體標注了“稻花香DAOHUAXIANG”,在文字和字母方面均相同,只是在文字的字體和背景顏色上稍有區(qū)別,法院認定構成近似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經銷商未經許可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專用權,但侵權人提供了侵權產品來源于福州金谷貿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稅發(fā)票和應稅勞務清單,結合涉案商標知名度,無法認定侵權人事先知道所售“喬家大院稻花香米”在包裝袋上使用的裝潢涉及商標侵權,故侵權人有合法來源,應停止侵權,但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合法來源抗辯僅適用于銷售侵權行為抗辯,旨在通過免除善意銷售商的賠償責任,維護市場正常交易安全,保持市場活力,同時也鼓勵銷售商合法合規(guī)經營,積極披露侵權商品來源,以便權利人從源頭打擊侵權行為。因此,顯然不包括生產行為侵權。


同時,合法來源抗辯系對侵權行為免責抗辯,銷售商需指明提供者的立法目的也在于厘清銷售商銷售的涉案商品是否能夠追溯至商標權利人,如追溯證據鏈條后其本源仍來自商標權利人,則可當然證明銷售行為合法性。


在最高法(2022)最高法民再274號等系列案件中,株式會社納益其爾享有第10494197號“NATURE REPUBLIC”英文和第9481384號“納益其爾”中文注冊商標專用權。


商標侵權中的合法來源抗辯三要素

(株式會社納益其爾第10494197號“NATURE REPUBLIC”商標)


株式會社納益其爾發(fā)現大量商戶未經授權銷售侵犯其商標權利的蘆薈膠產品,故訴至法院。


商標侵權中的合法來源抗辯三要素

(株式會社納益其爾蘆薈膠產品)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對于合法來源抗辯客觀要件的審查,應當從該制度設計的初衷出發(fā),綜合考慮銷售者所處市場地位、權利人維權成本以及市場交易習慣等因素,對于銷售者舉證責任作出合理要求,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亦可作為認定該客觀要件是否成立的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有合法進貨發(fā)票且發(fā)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等情形均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據此,對于被訴侵權商品銷售者證明合法來源的舉證責任,不宜過于苛求證據形式要件的完備,只要其提供的證據符合一般交易習慣,能夠指明被訴侵權商品供貨商的真實身份信息,以及系通過合法的購貨渠道和合理的價格購入被訴侵權商品,就應當認定其所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


經審查,本案被告眾妝公司提供的證據中,眾妝公司與冠美公司的《商品采購合同書》、眾妝公司向冠美公司支付款項的付款回單及發(fā)票等證據顯示,眾妝公司與冠美公司之間就納益其爾蘆薈膠商品存在購銷合同關系? 根據合同約定,由冠美公司向眾妝公司提供納益其爾蘆薈膠商品,眾妝公司向冠美公司支付貨款;眾妝公司向冠美公司支付了多筆款項,冠美公司所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上注明了“納益其爾蘆薈舒緩保濕凝膠”商品名? 上述證據中的商品名稱、商品數量、交易時間、交易金額等均能夠與合同相對應,可證明上述合同已真實履行? 故眾妝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所顯示的交易鏈條完整,交易渠道合法,交易方式符合一般交易習慣,且指明了被訴侵權商品的供貨商系冠美公司?眾妝公司所舉證據已基本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關于合法來源抗辯客觀要件證明責任的標準和要求,能夠證明眾妝公司系合法取得被訴侵權商品?


此外,本案中,被訴侵權商品納益其爾蘆薈膠,是一種平價日用化妝品,市場售價及產品利潤均較為微薄? 眾妝公司提供的證據商品的來源清晰、渠道合法、價格合理,亦指明了被訴侵權商品的提供者系冠美公司,應視為其對被訴侵權商品的進貨盡到了與其經營規(guī)模、專業(yè)程度等相適應的合理注意義務,從而推定眾妝公司不知也不應當知所銷售商品為侵權商品,主觀上不存在過錯? 


近年來,隨著電商平臺興起,大量商戶涌入互聯網平臺,轉為線上銷售,雖然更有利于商標權人發(fā)現侵權線索進行維權,但因電商銷售的低門檻,也導致商標侵權批量維權興起。但此類銷售商往往并非侵權源頭,如不追根溯源、打擊源頭制造商,此類案件就會源源不斷。批量維權不但增加權利人維權成本,也造成小商戶恐慌情緒,而且極大地消耗了司法資源。因此,合法來源抗辯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勵各方追根溯源,更加行之有效的保護知識產權。


陳少蘭作者專欄

1、如何應對商標搶注及惡意訴訟?

2、“知名作品的角色名稱權”的構成要件

3、商標許諾銷售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


劉璐瑤作者專欄

商標許諾銷售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


(原標題:商標侵權中的合法來源抗辯三要素)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少蘭 劉璐瑤 百一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標侵權中的合法來源抗辯三要素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商標侵權中的合法來源抗辯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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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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