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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從宏觀層面了解在決定選擇哪個司法管轄區(qū)時需要考慮的關鍵要素,或者為制定涵蓋多個司法管轄區(qū)的策略提供參考,包括審判速度、獲得禁令救濟的可能性、影響法院判決的一般政策等因素?!?/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Chris Vale, Kin Wah Chow, Evi Triana, Edmund J Baranda, Peeraya Thammasujarit, Nontaya Chulajata, Yen Vu 羅思國際蔣南頔、路暢 路盛律師事務所
翻譯:李宓 路盛律師事務所
目錄
1、跨司法管轄區(qū)侵權行為的比較性審查與策略制定
2、新加坡
3、馬來西亞
4、印度尼西亞
5、菲律賓
6、泰國
7、越南
8、中國
9、總結
1、司法管轄區(qū)侵權行為的比較性審查與策略制定
侵權行為及其導致的損害發(fā)生在多個司法管轄區(qū)的情況愈發(fā)常見,尤其是在標準必要專利和/或制藥行業(yè),例如仿制藥進入多個市場的背景下。這種情形使得原告可以選擇訴訟法院。在亞太地區(qū)的司法管轄,了解采取行動的關鍵問題,無論是從制造還是銷售角度,抑或兩者兼具,都極為重要,這將為原告制定策略提供更充分的依據(jù)。
內容提要
筆者比較了在案件審理終結前,獲得臨時禁令的難易程度。對于案件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獲得一審判決的情況,例如在菲律賓,獲得此類禁令可能更為重要。
* 中國在獲取臨時禁令方面仍處于較難范疇,評分為7分,但較之前的8分有所下降,這是由于近期一項關鍵判決 —— 一審批準了臨時禁令,盡管在上訴時被撤銷。
共同點在于這些法院(印度尼西亞除外)需要進行 “便利平衡”評估,以確定哪一方因臨時禁令而遭受更大的損害。然而,每個國家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表述這個要求,并在實踐中有所差異,例如有些傾向于維持現(xiàn)狀,即不授予禁令。法官在考慮問題時,還會關注案件審理時長,審理延遲得越久,例如在菲律賓,如果不授予臨時禁令,原告可能遭受的損害就越大。
2、新加坡
最低限度要求:
1.存在需要審理的重大問題。
2.具有合理的勝訴可能性。
3.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害。
4.便利平衡的評估結果傾向于授予禁令。
法律程序:
? 申請通常是雙方參與的,除非有正當理由另行處理。
? 需要提供損害賠償?shù)某兄Z。
關鍵裁決:
在 “千禧制藥公司訴澳大利亞藥房私人有限公司(2018 年)” 一案中,法院駁回了一起專利案件中的禁令申請,原因是損害賠償數(shù)額可量化。申請人提出的價格侵蝕主張被駁回,因為一旦原告最終在庭審中勝訴,就能恢復壟斷價格。因此,法院駁回了禁令申請。
3、馬來西亞
要求:
與新加坡類似,馬來西亞在此方面遵循美國氰胺公司案所確立的原則 。目前尚無關于專利侵權禁令的公開判決。
4、印度尼西亞
最低限度要求:
需要有強有力的證據(jù)表明存在專利侵權行為。
法律程序:
? 首先進行單方(即僅一方參與)裁決,隨后在 30 天內舉行雙方聽證。
? 如果裁決得到確認,該禁令即成為永久性禁令;若未獲確認,后續(xù)可能禁止進一步提起訴訟。
關鍵裁決:
有限的案例法表明,在印度尼西亞,臨時禁令較為罕見。然而,這一情況由于專利案件一審判決在相對較短時間完成而被平衡(專利法規(guī)定的專利案件期限為180天,且在實踐中嚴格遵守)。
5、菲律賓
最低限度要求:
1.明確需要保護的合法權益。2.緊迫性和不可彌補損害的風險。3.便利平衡傾向于申請人。
法律程序:
侵權訴訟可以向法律事務局(BLA)或商事法院提起,鑒于專業(yè)能力,更傾向于前者。
關鍵裁決:
2015 年,勃林格殷格翰(Boehringer)向法律事務局(BLA)對蘇希塔斯(Suhitas)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指控其生產(chǎn)替米沙坦(telmisartan)。勃林格殷格翰首次申請臨時限制令 / 初步禁令的請求被駁回。隨后,勃林格殷格翰申請復議,2016年,初步禁令獲批。2021年,即六年后,一審判決(含永久禁令)下達。蘇希塔斯就法律事務局的判決向菲律賓知識產(chǎn)權局(IPOPHL)局長提起上訴,但被駁回。永久禁令直至6年后才獲批這一事實,凸顯了在此期間通過初步禁令維護專利權人權利的重要性。
6、泰國
最低限度要求:
需要有明確的侵權證據(jù),同時還要權衡對雙方可能造成的損害。
法律程序:
申請通常以單方面形式啟動,并要求及時通知被指控方。
關鍵裁決:
在一件罕見的涉及滅火球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拒絕了臨時禁令的申請,但允許收集證據(jù)以在量化之后的潛在損害。
通過調研其他判決案例,駁回初步禁令的一個常見原因是,原告無法證明不批準初步禁令可能會導致無法彌補的損失。
7、越南
最低限度要求:
證明保護權利的緊迫性或預防嚴重后果是至關重要的。
法律程序:
必須提供證據(jù)以證明緊迫性;法院通常在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中對授予禁令持猶豫態(tài)度。
在知識產(chǎn)權訴訟中,法院通常持猶豫態(tài)度授予臨時禁令。由于無法滿足越南《知識產(chǎn)權法》第206.1條規(guī)定的 “對知識產(chǎn)權持有人造成不可挽回損害的風險” 這一標準,一些申請已被駁回。
自2025年1月1日起設立專門的知識產(chǎn)權法院后,需要繼續(xù)觀察目前的這種做法是否會改變。
8、中國
最低限度要求:
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訴求具有法律依據(jù),且申請初步禁令具有緊迫性。
法律程序:
可在最終裁決前的任何階段提交申請;拖延申請則可能對獲得禁令的可能性產(chǎn)生負面影響。
關鍵裁決:
在追覓科技訴北京石頭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一項臨時禁令因申請嚴重延遲以及缺乏明確的侵權證據(jù)而被撤銷。
該判決表明獲得禁令存在難度。盡管如此,案件推進至一審判決的時間相對較快,6至12個月,在一定程度上實現(xiàn)了平衡。
9、結論
當原告在某個司法管轄區(qū)遭遇侵權和損害時,通常的選擇是在該特定轄區(qū)內采取行動。然而,對于許多權利持有者而言,這些問題往往涉及整個區(qū)域。本文的目的在于,從宏觀層面了解在決定選擇哪個司法管轄區(qū)時需要考慮的關鍵要素,或者為制定涵蓋多個司法管轄區(qū)的策略提供參考,包括審判速度、獲得禁令救濟的可能性、影響法院判決的一般政策等因素。在如此廣袤的地區(qū),專利權利人有機會從多個棘手的角度對被告施加壓力,迫使被告在不熟悉的司法管轄區(qū)應訴,而在這些地方,不確定的結果可能會對原告有利。
(原標題:東南亞與中國:專利訴訟中臨時性禁令在法律實踐、差異及發(fā)展趨勢研究)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Chris Vale, Kin Wah Chow, Evi Triana, Edmund J Baranda, Peeraya Thammasujarit, Nontaya Chulajata, Yen Vu 羅思國際蔣南頔、路暢 路盛律師事務所
翻譯:李宓 路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東南亞與中國:專利訴訟中臨時性禁令在法律實踐、差異及發(fā)展趨勢研究(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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