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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跨界傳播營造良好的版權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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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
11年前
數字時代,新聞出版業(yè)與科學技術的快速融合,一方面,推動了傳統(tǒng)報刊內容更大規(guī)模、更寬領域的跨界傳播;另一方面,也使本來就紛繁復雜的報刊版權保護問題更加復雜化。傳統(tǒng)報刊出版單位作為優(yōu)勢內容資源提供商,在跨界傳播過程中面臨哪些問題?在版權保護策略和手段上該作何種選擇?從國家、政府部門到相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又該如何為報刊內容的跨界傳播營造良好的版權法治環(huán)境?等等。這些問題都值得深入研究。 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現象 報刊內容跨界傳播,亦即傳統(tǒng)報刊內容的跨媒體、跨平臺傳播,與媒體技術的發(fā)展息息相關,最初表現為紙質媒體之間零星的再傳播,隨著媒體種類的增多而日趨普遍,在當今數字時代達到高潮。 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現象由來已久。19世紀三四十年代,林則徐廣東禁煙期間,意圖用外報提供的信息對付外國侵略者,曾派人到澳門搜集外國人出版的報刊,將有關消息、言論翻譯成中文,抄報朝廷,并提供給兩廣總督等有關方面。后來,這些翻譯材料匯集成冊,被稱為《澳門新聞紙》(并非嚴格意義的報紙)。[1]這種將外文報刊翻譯成中文再裝訂成冊加以傳播的行為,就屬于跨界傳播。除此之外,魯迅先生1918年在《新青年》雜志上發(fā)表的小說《狂人日記》,后被收入《吶喊》集(圖書),編入《魯迅全集》(圖書)第一卷,也屬于典型的報刊內容跨界傳播。 及至廣播、電視等媒體出現以后,傳統(tǒng)報刊內容尤其《人民日報》、《求是》雜志等權威報刊的重要內容被跨界傳播的現象逐漸趨于常見。但真正把傳統(tǒng)報刊內容跨界傳播活動推向高潮的,是數字時代大量數字技術、設備的快速發(fā)展與應用。 相比以前,如今傳統(tǒng)報刊內容跨界傳播規(guī)模更大,渠道更多,速度更快,市場空間更廣闊。在以往單篇內容跨界傳播的基礎上,傳統(tǒng)報刊內容如今可以在網上進行海量傳播;除書、報、刊、廣播、電視等原有跨界傳播渠道外,傳統(tǒng)報刊內容如今可以到自身門戶網站、網絡聚合平臺、網絡社區(qū)、博客、微博、微信等各種網絡渠道和電腦、智能手機、iPad等各種網絡終端進行跨界傳播;之前幾乎所有的跨界傳播都發(fā)生在傳統(tǒng)報刊內容正式出版、形成一定社會影響以后,如今則可以做到同步傳播,甚至在其他媒介上提前播出(核心內容);此外,隨著閱讀人群和相應商業(yè)模式的不斷增加,傳統(tǒng)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的市場空間也越來越大。 傳統(tǒng)報刊內容的版權保護問題 較之于圖書,報刊涉及的版權作品和權利人非常多,出版的周期非常短,加上連續(xù)出版物的性質,其版權保護問題原本就非常復雜。其中,尤為突出的是: 1.時事新聞的判定問題。報刊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新聞傳播,而版權制度重在激勵創(chuàng)新,對時事新聞作品不予保護——我國《著作權法》乃至《伯爾尼公約》對此均有明確規(guī)定。但一方面,對于時事新聞的范圍——實踐中主要是報刊出版單位配發(fā)的能夠反映時事新聞的照片,是否屬于時事新聞并沒有明確界定;另一方面,對于時事新聞與其他新聞作品的界限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不少個案中,要想明確辨別也并非易事。 2.權利歸屬與保護問題。盡管報刊出版單位對于報刊內容的選取、傳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盡管報刊編輯對于相應文稿付出了大量的、專業(yè)性極強的智力體力勞動,但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單篇版權作品的權利仍然只屬于創(chuàng)作者及其繼受權利人,而與報刊出版單位沒有任何關系。報刊出版單位在明知道其刊發(fā)內容被侵權的情況下,也無法代替真正的著作權人打盜維權。此外,報紙出版單位相對于期刊出版單位更為尷尬,因為其作為出版者,對其字體設計、格式編排等獨創(chuàng)內容,依法并不享有版式設計權。 3.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問題。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報刊之間相互轉載、摘編已刊登的版權作品,除權利人明確聲明不許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不經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2009年,國家版權局發(fā)文指定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負責收轉相應費用(包括郵資)。但據了解,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報刊出版單位沒有按規(guī)定向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繳費,甚至于多年以來根本就沒繳過任何相應費用。對此現象,成立伊始的文著協(xié)顯然力不從心,短時間內難以做到完全有效管理。 數字時代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版權保護問題 數字時代,傳統(tǒng)報刊內容跨界傳播呈現一系列新特點。這些特點使相應的版權保護問題更加錯綜復雜。 1.跨界傳播主體的泛眾化。數字時代以前,書報刊出版以及廣播、電視運營需要很強的經濟實力和專業(yè)能力。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的主體范圍是非常有限的,很容易掌握和控制。對于報刊內容的版權保護來說,盡管本身如前所述也非常復雜,但基本上還是比較容易做到的。而在數字時代,由于各種形式的自媒體出現,人人都可以成為報刊內容的跨界傳播者。報刊內容再傳播的主體由之前特定的出版單位、少數廣播電視組織,變成了由億萬自然人組成的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在這種情況下,要清楚地判定誰合法傳播、誰違法傳播,誰在先傳播、誰在后傳播是非常困難的。 2.跨界傳播形式的多樣化。數字時代以前,報刊內容跨界傳播主要表現為在后出版的圖書中收錄(集結出版),在其他報刊上轉載、摘編,以及在電視、廣播上進行播放,形式總體上較為有限。而在數字時代,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的形式迅速增多,如前所述,包括在博客、微博、網絡社區(qū)等各種自媒體中跨界傳播。 3.跨界傳播內容的泛在化。數字時代以前,僅限于圖書、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有限載體。進入數字時代以后,則包括數據庫、博客、微博、網絡社區(qū)等,體現在閱讀終端上,包括電腦、智能手機、iPad、電子書等數字閱讀設備。形式多樣、內容泛在,導致著作權人、版權行政部門、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在版權保護過程中的監(jiān)察范圍和難度大大增加。 4.跨界傳播過程的簡易化、迅即化。相對于其他媒體,數字傳播媒體尤其網絡媒體還有兩個顯著特點,那就是傳播過程的簡易化和迅即化。報刊內容在數字時代跨界傳播過程中,復制起來非常容易,甚至無需復制,直接在線瀏覽。需要指出的是,隨著計算機運算速度、網絡速度的不斷加快以及相關數字設備容量的不斷增大,海量信息內容的跨界傳播同樣非常簡易和迅即。這無疑又大大增加了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版權保護的難度。 5.部分跨界傳播行為定性模糊化。數字時代,隨著各種自媒體的大量出現,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的行為在法律定性上正在變得模糊。這是因為,自媒體具有私人性質,而相應的跨界傳播行為是否適用個人使用的權利限制條款值得研究。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欣賞目的,使用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對何謂“個人”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以微信跨界傳播報刊內容為例,將本人感興趣的相關信息轉發(fā)給家庭成員、同學群、朋友群是否屬于個人使用?如果屬于個人使用,考慮到微信傳播模式即群接群、圈套圈、好友傳好友,報刊內容至少在微信領域,將幾乎無版權保護可言。 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版權保護的對策與建議 跨界傳播的渠道越多,跨界傳播的過程越簡單,就越凸顯原創(chuàng)內容版權保護的重要性?!皟热轂橥酢钡恼婷}和版權保護的支撐作用在數字時代無疑更能得到充分驗證。針對當前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版權保護存在的問題,結合數字時代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的特點,筆者在此提出五條對策及建議: 1.順應數字時代需求,早日修訂著作權法,增強法律的科學性與可適用性。首先,從根本上改變以復制權控制為基礎的版權法制體系,建立以傳播權控制為基礎的新型法制體系;其次,確立并完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為充分發(fā)揮集體管理組織作用奠定法律基礎;第三,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明確“個人”范圍界限;第四,界定“時事新聞”范圍,明確相應照片的法律屬性;最后,探索建立版權補償金制度,由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對相關存儲、傳播設備經營商征收相應費用,分配給著作權人,用作因為大量私人復制而導致的著作權人損失的合理補償。[2] 2.加強數字傳播領域版權管理與執(zhí)法,加大相應的宣傳、打擊力度。圍繞報刊內容的版權保護問題,針對當前主要的跨界傳播媒體和平臺,筆者建議開展相應的專項治理行動,選擇一批典型案例,及時向社會發(fā)布,以儆效尤。鑒于版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機構不健全、人員短缺等實際情況,建議國家有關方面結合時代發(fā)展需要,不斷充實版權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建立與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法定職責、新時期任務相適應的版權保護人才隊伍。與此同時,定期開展相關業(yè)務培訓,不斷增強數字傳播領域的版權管理與執(zhí)法水平。 3.充分發(fā)揮集體管理組織作用,調動廣大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版權保護。版權集體管理制度是版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一個國家版權管理、保護水平的重要標志。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適合報刊內容權利人眾多特點、順應數字時代海量傳播需求的最重要權利人組織,為此,應當充分發(fā)揮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作用。就傳統(tǒng)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版權保護的具體要求而言,主要是發(fā)揮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和中國攝影著作權協(xié)會的作用。在大力支持它們依法開展業(yè)務活動的同時,按照法律規(guī)定加強政府管理和監(jiān)督,督促其公開、透明、公正、高效,保證權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還要加大侵權盜版舉報獎勵力度,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群眾參與報刊跨界傳播版權保護的積極性,在數字時代,打好版權保護的“人民戰(zhàn)爭”。 4.增強版權占有和管理意識,實現報刊出版單位向著作權人轉型。報刊出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改變以往那種“為他人做嫁衣”的落后認識,組建專門機構,籌措專項資金——對于大型/上市報刊傳媒企業(yè)來說,這兩點一般不成問題,或在第三方專業(yè)機構的指導下,通過與本單位采編人員、外部作者簽定合同的形式,明確報刊內容的著作財產權歸本單位所有,或者由本單位代為行使維權訴訟等相應權利,變出版單位身份為著作權人身份,在切實掌握報刊內容知識產權的同時,為及時、有效解決相應的跨界傳播版權糾紛奠定基礎。 5.充分運用相應技術手段,全面提升報刊內容數字版權保護水平。高新技術發(fā)展帶來的問題,必須借助高新技術的手段加以解決。數字時代,報刊內容跨界傳播過程中出現的許多版權保護問題,也應當借助數字加解密技術、數字水印技術、硬件綁定技術等相應技術手段。對于數字版權保護技術的應用,涉及版權創(chuàng)造、運用、管理、保護等各個環(huán)節(jié),涉及相關政府部門、行業(yè)組織、集體管理機構、市場代理機構、原始權利人等各個方面。唯有各方面、各環(huán)節(jié)充分運用技術手段,才能有效解決數字時代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的版權保護問題。 (作者:張鳳杰 作者單位: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 注釋 [1]參見宮承波,高金萍,豐純高主編《新聞歷史與理論》.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25頁. [2]參見張萬云.“版權補償金制度的研究”.《商品與質量》2010年第10期. 參考文獻 [1]宮承波,高金萍,豐純高主編《新聞歷史與理論》.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2]劉海明.《報紙版權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10月第1版. [3]吳漢東.“網絡時代的版權保護問題及對策建議”.《青年記者》2009年第4期. [4]黃健.“新媒體時代背景下的版權保護”.《出版廣角》2010年第7期. [5]湯潮.“數字時代期刊內容的版權保護和模式”.《中國高新技術企業(yè)》2011年第23期. [6]王巖云.“數字化浪潮下期刊版權保護路在何方”.2012年12月24日《人民政協(xié)報》. [7]李靜一.“數字時代的版權糾紛——紙質文化作品的網絡版權保護”.《中國出版》2011年第8期. [8]張順軍.“免費還是付費?—基于報紙版權保護影響要素分析”.《編輯之友》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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