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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馮葉晗
來源:IPRdaily
2016年1月13日,也就是上周四,杜塞爾多夫的高級州立法院(Oberlandesgericht Düsseldorf)支持了海爾的該項的上訴請求,做出了中止執(zhí)行之前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判決的裁定。該裁定初步給出了對2015年歐盟法院新的解釋的解讀及未來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方向。
在2015年11月3日,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Landgericht Düsseldorf)曾經(jīng)在意大利專利管理公司SISVEL起訴海爾的通信產(chǎn)品侵權訴訟中,針對海爾做出了,在SISVEL提供45萬歐元保證金的前提條件下停止銷售,銷毀和召回侵權產(chǎn)品的判決。此后,海爾德國公司對此判決向杜塞爾多夫高級州立法院提出上訴。2016年1月13日,也就是上周四,杜塞爾多夫的高級州立法院(Oberlandesgericht Düsseldorf)支持了海爾的該項的上訴請求,做出了中止執(zhí)行之前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判決的裁定。該裁定初步給出了對2015年歐盟法院新的解釋的解讀及未來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方向。
歐盟法院在2015年7月16日頒布了針對華為訴中興案件(C-170/13)的新的解釋。該解釋可以總結為,為了避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SEP專利權人(原告)向法庭申請要求專利使用方(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的時候,需要履行以下義務:
1.SEP專利權人必須向專利使用方做出提醒,指出侵權的專利,具體提供侵權的依據(jù)和侵權的方式。
2. SEP專利權人必須向專利使用方提供一個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的要約,要求是具體的,并且明確許可費率和計算方式。
而對于專利使用方(被告)來說,針對以上的情況需要履行的義務為:
3. 專利使用方在表示愿意接受FRAND條件的許可,并繼續(xù)使用該專利的情況下必須根據(jù)SEP專利權人提供的許可協(xié)議要約立即予以回應而不允許有任何的拖延。
4. 專利使用方如果沒有接受SEP專利權人的FRAND 許可要約的話,必須要在短期內(nèi)給SEP專利權人一個具體的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的新反要約。
5. 專利使用方,在繼續(xù)使用該專利的情況下,在其向SEP專利權人提出了自己的FRAND 反要約以后,如果被SEP專利權人拒絕,需要提供一個合適的保證金提存,如:提供銀行的擔保,這個金額必須是符合其以往的使用情況的足夠的金額。
同時,歐盟法院還指出,專利使用方在闡明自己如果侵權的前提條件下愿意接受許可,但同時仍然保留質疑是否侵權,涉案專利的有效性及是否為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也就是說,在訴訟中仍然可以以不侵權,涉案專利為非標準必要專利,專利的被無效可能為抗辯理由。
相對于之前的規(guī)定,歐盟法院的以上解釋無疑是更合理的。通過具體解釋SEP專利權人(原告)及專利使用方(被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有效的規(guī)范專利權人在許可及訴訟過程中對其專利權的使用,防止其形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可能。如其中“ SEP專利權人必須向專利使用方做出提醒,指出侵權的專利,具體提供侵權的依據(jù)和侵權的方式“, 這就要求專利權人在正式許可談判之前要具體的提供手中所持有專利及與專利使用方的產(chǎn)品之間侵權的認定結果。作為中國企業(yè),經(jīng)常會遇到來自專利權人的整個專利包,專利數(shù)量可能是幾十到幾百件,并被告知,全部涉及侵權,這就使專利使用方在談判之初便陷入了被動。如果接受整個專利包,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不接受,逐一的分析,巨大的工作量也是企業(yè)所無法承受的?;谛碌囊?guī)定則可以在談判之初便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具體的侵權對比認定信息及許可費的具體計算方式。
具體到SISVEL訴海爾的案件中,從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在先前的判決中可以讀出,無論原告是否已經(jīng)履行了歐盟法院新的解釋的前兩點要求,都可以單獨認定被告沒有履行該要求。而在上訴的過程中,杜塞爾多夫高級州立法院則對根據(jù)歐盟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釋的解讀做出了相反的認定,即:專利使用方要履行歐盟法院新的解釋中的自己的義務的前提條件是:專利權人必須先履行前述提到的1,2點,即:專利權人必須先指出侵權的依據(jù)和方式,向專利使用方提供FRAND許可要約,許可費率及其計算方式。
在此前提條件下再繼續(xù)認定專利使用方是否履行了對于許可要約的及時回復,反要約的提供(如果不接受專利權人的許可要約),及進一步的如果反要約被拒絕提供的擔保。
該認定顯示然是更符合邏輯的一種認定。中止停止銷售的裁定是杜塞爾多夫高級州立法院對上訴程序的初步指向性裁定,最終的上訴結果是否與中止裁定保持一致讓我們拭目以待。無論如何這將會是德國及歐洲最有影響力的法院之一以判決的方式來表明對歐盟法院解釋的解讀,對歐洲未來的標準必要專利的侵權訴訟將產(chǎn)生很大的影響。
來源:IPRdaily
作者:馮葉晗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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