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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郎”為烈士,商標被駁回,我們該注意什么?

商標
灣區(qū)知識產(chǎn)權5年前
“武大郎”為烈士,商標被駁回,我們該注意什么?

“武大郎”為烈士,商標被駁回,我們該注意什么?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Icey

原標題:“武大郎”為烈士,商標被駁回,我們該注意什么?


近日,“武大郎”商標因為我國烈士而被駁回一事引發(fā)了巨大的輿論風波。此次“武大郎”商標被駁回,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是該商標被駁回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在接下來進行商標申請注冊時我們應當注意什么?如何更好地規(guī)避類似風險?


前兩天,一張商標駁回通知書在網(wǎng)上引起熱議,有人轉發(fā)朋友圈,有媒體進行展開報道,有網(wǎng)友評論感慨。但是,商標被駁回不是很司空見慣的事情嗎?何以引起如此大的反響。那是因為,該商標被駁回的理由是:“武大郎”為我國烈士,用作商標易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武大郎”為烈士,商標被駁回,我們該注意什么?


顧名思義,大家議論和疑慮的焦點自然是,“武大郎”作為文學名著《水滸傳》家喻戶曉的角色,怎么會是烈士了呢?然而,經(jīng)過各方查詢,“武大郎”的確位列我國英烈名錄,不僅武大郎,宋江、林沖等也位列其中。不過,據(jù)媒體報道,該駁回文件目前已被商標局收回。


其實,早在2012年,就已經(jīng)有了烈士名字被注冊為商標被撤銷的案例。2007年,我國解放軍戰(zhàn)士孟祥斌為救一跳水女青年不幸犧牲,因此被追授為革命烈士??墒?,就在他犧牲一個多月后,他的名字就被多位申請人注冊為了“孟祥斌”、“夢祥斌”等商標,用于商業(yè)牟利。2011年,其生前部隊得知此事后,以“夢祥斌”商標褻瀆孟祥斌精神,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為由,向商評委提出了撤銷申請,2012年該商標被商評委依法撤銷,而該案也因此成為了首個“傍英烈”被依法撤銷的商標案。


“武大郎”為烈士,商標被駁回,我們該注意什么?

(2007年 孟祥斌當選“感動中國”年度人物)


盡管當時,該案撤銷了“傍英烈”商標,但彼時在法律中,并沒有英雄烈士不得注冊為商標的明文規(guī)定,更確切來說,這更像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規(guī)矩意識。然而,隨著近幾年法律逐漸健全,相關法律也陸續(xù)出臺。


“武大郎”為烈士,商標被駁回,我們該注意什么?


此次“武大郎”商標被駁回,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是該商標被駁回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在接下來進行商標申請注冊時我們應當注意什么?如何更好地規(guī)避類似風險?


“英雄烈士”相關法規(guī)


針對英雄烈士,其實在我國的多項法條中,都有相關保護條例。如此次“武大郎”商標駁回通知書中提到,其是根據(jù)于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相關規(guī)定,而除此之外,在我國的《民法總則》、《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將英雄烈士作為保護對象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下面具體了解相關法條。


一、《商標法》第十條


“武大郎”商標被駁回,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駁回的法律依據(jù)是我國《商標法》第十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中: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以及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因為英雄烈士是我們民族價值觀的體現(xiàn),對社會道德風尚具有引領的作用,如果任由“傍英烈”者,將英烈名字作為商業(yè)名稱進行牟利,勢必會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此行為理應屬于法律禁止范圍。


二、《民法總則》第18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 年 3 月 15 日 獲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并于當年 10 月 1 日正式施行,該法的通過,被譽為中國立法的里程碑,而其中第185條規(guī)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正是其中立法目的的顯著一例。


近些年,侮辱詆毀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行為屢見不鮮,而《民法總則》的通過施行,正是對這種惡劣行徑敲響的警鐘,也是以法律武器,將保護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落到實處。


三、《英雄烈士保護法》


2018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而其中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法條中規(guī)定: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lián)網(wǎng)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yè)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在《英雄烈士保護法》中,很顯然,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用于商標,是法條中直接進行明文規(guī)定的,這也從另一方面說明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是嚴格依法駁回“武大郎”商標的。


隨著近幾年我國知識產(chǎn)權意識的增強,申請注冊商標也成為大眾進行自我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路徑,商標申請量也因而大幅度提升,可是,“傍名牌”、“傍人名”等現(xiàn)象卻層出不窮,那么司法規(guī)范之外,大眾也應當增強法律意識與自覺意識。


商標申請注意事項


本次“武大郎”商標被駁回,也給大家提了個醒,當我們在進行申請注冊商標時,是否應當將問題想得更加全面些,如何去規(guī)避一些本就可以避免的風險。那么針對人名,我們應當注意哪些呢?


首先,規(guī)避名人姓名、筆名、藝名等。近些年,關于名人姓名被搶注商標的案例數(shù)不勝數(shù),其中有惡意搶注的,當然也有無意的,甚至于在逐漸將自身品牌經(jīng)營起來之后,卻陷入商標被無效掉的境地。因此,為了避免此種情況的發(fā)生,在進行商標注冊時,一定要做好前期檢索工作。


其次,規(guī)避英雄烈士姓名等。此案其實只是一個簡單的個例,之所以引起關注,只不過是因為“武大郎”角色形象的知名度,再加之其與英雄烈士在大眾心中的差異性。那么在法律規(guī)范下,為了避免類似問題,申請人在注冊商標之前,首先要查詢《中華英烈網(wǎng)》,來排查自身所要申請商標名稱是否與烈士姓名雷同,從而規(guī)避風險。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Icey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武大郎”為烈士,商標被駁回,我們該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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