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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鄧超律師
原標題:律師角度:野狼disco是否侵權?
2月3日,網(wǎng)上流傳一篇《正式律師函:〈野狼Disco〉到底侵權了嗎?》,指責董寶石的說唱歌曲《野狼disco》侵犯了Ihaksi的名為More Sun伴奏的版權。2月3日晚,寶石老舅在微博直播進行了回應,稱其曾經(jīng)購買過該伴奏的非獨家許可權。
2月3日,網(wǎng)上流傳一篇《正式律師函:〈野狼Disco〉到底侵權了嗎?》,指責董寶石(寶石老舅)的說唱歌曲《野狼disco》侵犯了Ihaksi的名為More Sun伴奏(beat)的版權。作為律師,當然不能偏聽偏信一面之詞,2月3日晚,寶石老舅在微博直播進行了回應,稱其曾經(jīng)購買過該伴奏的非獨家許可權。在了解了雙方的證據(jù)后,事情的脈絡已經(jīng)基本清晰。
寶石老舅使用了Ihaksi的伴奏,自己填詞作曲完成了作品《野狼disco》。Ihaksi的律師聲稱《野狼disco》侵權的證據(jù)是其伴奏留有音頻數(shù)字水印。但寶石老舅展示了自己在https://www.beatstars.com/上的購買記錄,該購買記錄顯示寶石老舅于2019年7月12日通過該網(wǎng)站以99美元的價格獲得了伴奏的非獨家許可。至于保留了伴奏的音頻數(shù)字水印,寶石老舅稱因為大家已經(jīng)習慣了有水印版本,并且是否保留水印也完全是創(chuàng)作者的個人自由。
在BeatStars網(wǎng)站的Ihaksi的個人主頁(https://www.beatstars.com/ihaksi/tracks)上,More Sun已經(jīng)下架,結合當事人的敘述,可知該伴奏在中國的相關權利已于2019年11月15日(不知是準備倉促還是沒有進行核查,該合同的3.3條有一處打字錯誤“exclusively and exclusively”)獨家許可給一家傳媒公司。但這一獨家許可顯然不能對抗寶石老舅之前在7月份獲得的非獨占許可,寶石老舅仍然有權在7月份許可的范圍內(nèi)繼續(xù)使用該伴奏。
從Ihaksi在網(wǎng)站的其他作品可知,其銷售的伴奏提供的多種許可模式中包括無限制和獨家兩種模式,這兩模式的簡介完全一樣,都可以:用于音樂錄制、分發(fā)無限制的拷貝、無限制的線上音頻流、無限制的音樂錄影帶、盈利性現(xiàn)場演出以及無限制的電臺廣播權。結合網(wǎng)站的說明可知,這兩種模式的區(qū)別主要在于“獨家”模式是將伴奏的所有權轉移給購買者。
從網(wǎng)站上預覽的協(xié)議可知(并與當事人雙方的證據(jù)驗證),該授權協(xié)議的內(nèi)容包括:
l 協(xié)議有效期為從生效日起5年。
這意味著2024年7月12日起,使用More Sun伴奏的《野狼disco》需要獲得額外許可才能繼續(xù)播放。
l 被許可人(寶石老舅)可以將伴奏無限地用于非營利性演出。
這句話隱含的意思似乎是不能將該伴奏用于營利性演出。但是該條款之后記載了被許可人,而非許可人(Ihaksi)可以獲得補償,令人有些摸不著頭腦。另外,結合購買頁面記載的允許“盈利性現(xiàn)場演出”,該條款本身該如何解釋,仍然是有爭議的。但是在協(xié)議的雜項部分記載了該許可不包括盈利性公開演出,應該講對寶石老舅是不利的。
l 被許可人(寶石老舅)可以將同步權用于網(wǎng)絡流媒體,但不包括電視、電影、游戲的同步權。
我國著作權相關的法律沒有規(guī)定“同步權”,因此該條款在我國法律下意義不大。
l 被許可人(寶石老舅)要將來自集體組織的至少30%的版稅收入授予作者。
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音樂人從音著協(xié)等集體組織獲得的版稅收入極其微小,并且很可能在5年內(nèi)都不會有顯著改變。因此,該條款目前并無太大的實際意義。
l 被許可人(寶石老舅)需要對“Ihaksi”進行適當署名。
寶石老舅在所有出處都標明了“Ihaksi”是編曲作者,自己是詞曲作者,這一標注符合實際情況以及行業(yè)慣例。
l 協(xié)議的爭議解決方式是依據(jù)芬蘭法律在芬蘭進行仲裁。
這意味著作者不能針對該協(xié)議在中國起訴寶石老舅,但另一方面,作者可以在中國起訴寶石老舅版權侵權。寶石老舅則可以以合同約定作為侵權抗辯。但這一法律問題還較為復雜。
綜上,寶石老舅使用More Sun伴奏的《野狼disco》并未侵權,但這一情況將在2024年7月12日起發(fā)生變化。唯一有爭議的是寶石老舅是否能夠使用該伴奏用于盈利性演出,從合同本身來看,對于寶石老舅不是十分有利;但結合其他情況(例如網(wǎng)站記載,該合同是格式合同),寶石老舅也并非沒有勝算。最為關鍵的是,寶石老舅接下來要如何應對,是推廣remix版?還是付錢買平安?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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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鄧超律師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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