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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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樸美花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淺談中、韓外觀設計制度的區(qū)別
近年來,我國創(chuàng)新主體向韓國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數(shù)量逐年增長。但韓國專利具有很多其獨特的特點,中韓兩國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在本文中,筆者將結合自身經(jīng)驗,淺談中韓外觀設計制度上的區(qū)別,以便有助于在韓國申請外觀的我國創(chuàng)新主體。
一、定義及保護的客體
與中國以專利法同時保護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不同,在韓國,外觀設計采用單獨立法,即由獨立的“外觀設計保護法”進行保護。
在中國,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專利法第2條)。
在韓國,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包括字體及產品的部分)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保護法第2條)。
參照中國專利法的外觀設計定義,其必須要依托于“產品”,并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作出的新設計,按照目前現(xiàn)行的專利法是無法保護字體以及部分外觀的。因此,在中國,對于新的文字設計無法通過專利法進行保護,而是只能通過版權等其他方式進行保護;對于只想保護產品的一部分的設計也必須要以整個產品作為載體進行保護。但相比中國,韓國的外觀設計的保護方式就更為靈活多樣,明確規(guī)定了還包括:字體外觀設計及產品的部分外觀設計。鑒于普通的外觀設計的申請還是有比較多的相似之處,以下將對韓國的字體外觀設計和部分外觀設計進行延伸說明。
1)字體外觀設計,“字體”,是指在記錄、標記或者印刷時使用的,具有共同特征的一套字樣(包括數(shù)字、標記、符號等);例如,可以申請韓文字體、數(shù)字字體、英文字體等。當申請字體外觀設計時,需提交的附圖包括:指定文字(500字)附圖、試看文章(30字)附圖、代表文字(12字)附圖等。
(以上參考,韓國授權外觀設計:30-0796768號)
2)部分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狀、圖案及位置關系進行的新設計,不是指對組成該產品的零、部件進行的外觀設計(也可以理解為是產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下圖所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產品為“相機”,申請人的設計重點在于相機的“鏡頭”的形狀,因此,采用實線的表達方式突出顯示“鏡頭”部分,以區(qū)分該部分為申請人想要保護的設計內容,而除“鏡頭”之外的形狀并非申請人所要保護的內容,因此該部分線條采用虛線表示。
主視圖
(以上參考,韓國授權外觀設計:3007713390000)
需要注意的是,韓國部分外觀設計除需滿足基本的授權條件外,還有一些特殊要求如下:i)提交部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需在外觀設計請求書中明確注明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為部分外觀設計;ii)部分外觀設計的載體要求是獨立的產品,該部分外觀設計本身必須為產品的一部分,且需要在申請文件中明顯區(qū)別出想要保護的部分(如以不同顏色進行區(qū)分或利用實線和虛線進行區(qū)分);iii)成套產品不能成為部分外觀設計的申請對象;iv)部分外觀設計不允許提出分案申請;v)產品的名稱必須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整個產品名稱,不能是部分外觀設計本身的名稱,例如,申請人請求保護相機鏡頭的設計,其產品名稱應當命名為“相機”,而非“相機鏡頭”。
二、外觀設計的申請
1)外觀設計的申請?zhí)峤?/strong>
關于申請外觀設計所需文件
在韓國與中國相同,需要提交申請書、簡要說明及附圖。
關于簡要說明的記載
首先,中國的專利法不允許在簡要說明中寫入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的材質;
可在韓國,外觀設計的材質是必寫一項,需要寫入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的材質(例如,材質為合成樹脂)。但是,該材質的記載不會用于限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其次,關于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相比中國的簡單敘述(例如,在于產品的形狀),韓國的描述可以較為詳細,例如,外觀設計為牙刷,該外觀設計創(chuàng)造內容的要點為“牙刷和形狀及模樣的結合,該牙刷的上端附著合成樹脂,手柄部分形成有兩個圓形突出部分”(以上參考,韓國授權外觀設計:30-0488904)。
關于附圖
經(jīng)筆者多年經(jīng)驗發(fā)現(xiàn),韓國外觀設計的附圖中,偶爾會存在使用虛線等線條勾勒或示出物品的弧面,由此可見,韓國外觀設計對于附圖的形式要求相對較為寬松。因此,當基于這種韓國外觀設計向中國申請外觀設計時,需要對這類線條引起注意,應判斷該線條是否為真實存在于該產品的,還是為示出弧面等而圖示的線條。這種情況下,不僅有可能因虛線等表示方式收到補正通知書,從而導致審查周期延長,并且,在外觀設計授權之后,這些線條還有可能會直接影響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即有可能將這種線條等內容視為是本外觀設計的一部分。
三、外觀設計的審查制度
在中國,外觀設計采用初步審查制度,而不進行實質審查。
但在韓國,外觀設計采用實質審查制度或無審查(也叫部分審查)制度,其中,無審查的方式類似于中國的初步審查。
無審查制度:整個流程與需實質審查的外觀設計明顯不同。對于可適用無審查制度的外觀設計,僅針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問題以及是否擾亂公共秩序或公德進行審查,并不進行實質審查。無審查制度特設立了單獨的公告系統(tǒng),以無審查方式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將與經(jīng)過實質審查合格而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告數(shù)據(jù)分開公布。
由于無審查制度僅對部分實質性授權條件進行審查,因此,韓國在無審查制度中增加了“異議程序”,其主要是指,無審查授權后的外觀設計專利自動成為異議對象,至外觀設計授權公告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外觀設計專利權提出異議申請(參考外觀設計保護法第68條)。無審查制度的審查周期一般僅需2至3個月,獲得專利權的速度更快。但無審查制度的申請范圍具有局限性。韓國加入海牙協(xié)定后,無審查制度申請范圍僅限于洛加諾分類表中的三大類產品,即第2類, 服裝和時尚產品;第5類, 纖維產品、床單和植物類;第19類,文具、辦公用品、美術材料類。
實質審查制度:對申請注冊的外觀設計的實用性、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擴大的先申請原則等授權要件進行全部審查之后決定授權與否。主要是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被提出后,首先進行初步審查,如果初步審查未發(fā)現(xiàn)缺陷(如有缺陷,進行補正),根據(jù)申請人的請求公開其申請。對于符合實質審查授權條件的申請,審查員作出授權決定,注冊后公布。審查時對發(fā)現(xiàn)不符合實質審查授權條件的申請,通知申請人不予授權的駁回理由,待申請人修改后根據(jù)情況作出授權或者駁回決定。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后續(xù)可以上訴至知識產權法庭、專利法院及最高法院。
雖然,實質審查制度和無審查制度有如上的區(qū)別,但二者專利權效力是相同的。
四、外觀設計專利權及保護
1)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
在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上,中國和韓國均自申請日起計算,但保護期限差異較大。
在中國,從申請日起10年
在韓國,從申請日起20年(2014年7月1日起,15年à20年)
2)侵權范圍
在中國,專利法中,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jīng)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專利法第11條)
韓國外觀設計保護法第92條中,規(guī)定了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授權外觀或與此相似的外觀的權利。外觀設計的“實施”,是指對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進行制造、使用、轉讓、出租、進口、許諾轉讓或者許諾出租的任何行為(以及為轉讓或者出租目的而進行展覽陳列)(外觀設計保護法第二條)。由此可知,中國與韓國不同,專利法不保護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使用。
五、韓國其他特色制度
1)保密外觀設計申請制度
由于外觀設計易仿造、其流行性較強,因此如果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尚未完成產業(yè)實施的準備時,其外觀設計予以公布或公開,則專利權人自身的利益很可能因他人的仿造、盜用而受到影響。為此,韓國制定了在申請外觀設計時,申請人可以要求對其外觀設計在不超過自授權之日起3年的期限內予以保密(外觀設計保護法第43條),其為保密外觀設計制度。保密外觀設計請求只能由申請人提出。
保密外觀設計制度的優(yōu)點和缺點如下:
優(yōu)點:i)可防止他人仿造授權外觀設計;2)可保持對未來外觀設計趨勢的保密;3)可適當應對實施時間的變化。
缺點:i)排除適用外觀設計保護法第113條的停止侵權的禁令等;ii)排除適用外觀設計保護法第116條的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2)復數(shù)外觀設計制度
復數(shù)外觀設計制度(也稱作多項外觀設計制度),指對同一類別的外觀設計,可允許將100個以內的外觀設計以一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方式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每一項外觀設計應分別描述(外觀設計保護法第41條)。
復數(shù)外觀設計制度可以簡化申請材料和過程,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申請人的經(jīng)濟負擔(主要是代理費用),同時也有助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于外觀設計申請的統(tǒng)一管理。
3)關聯(lián)外觀設計制度
外觀設計權人或者外觀設計申請人可以就與自己的授權外觀設計或者正在申請中的外觀設計(以下稱“基本外觀設計”)近似的外觀設計(以下稱“關聯(lián)外觀設計”)獲得授權,并且,關聯(lián)外觀設計應當在基本外觀設計的申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但要注意的是,與授權的關聯(lián)外觀設計或者正在申請中的關聯(lián)外觀設計近似的外觀設計是無法獲得授權的;該基本設計有獨占許可的情況下,也不能基于該基本設計申請關聯(lián)外觀申請(參考外觀設計保護法第35條)。
因此,只要滿足1年的時間要求,即可隨時、靈活地基于基本設計來申請多種不同的近似的外觀設計,不會出現(xiàn)因自己的在先設計導致無法申請其他相似設計的尷尬情況。
以上,筆者對中韓兩國外觀設計的區(qū)別進行介紹,望本文能為在韓國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我國申請人提供幫助。但由于筆者所學內容和經(jīng)驗有限,可能對于有些規(guī)定及實務的掌握并非十分準確,對此還望諒解。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樸美花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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