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我國我國肖像權法律著作權法
PR Daily,知識產(chǎn)權第一新銳媒體
關于攝影和圖片作品著作權歸誰的問題是如何進行規(guī)定的呢?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圖片作品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各種以人身相聯(lián)系而無直接財產(chǎn)內容的權利。關于兩者的著作權下文將會根據(jù)相應法規(guī)分析。
一、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誰
根據(jù)《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攝影作品的定義,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通常,對以自動攝像機拍攝的護照像,因為不包含人的智力創(chuàng)作,一般不承認其享有著作權;而除此之外對人拍攝的證件照應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但由于證件照要求真實、清晰再現(xiàn)拍照對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攝者對事物的認識和要借此表達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攝對象作身份驗證用,因此客觀上不存在保護拍攝者對證件照的著作權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權由拍攝者享有,可能影響證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實踐中,拍攝者應顧客要求拍攝證件照,拍攝者收取拍攝費,拍攝完成后將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攝對象,這在法律上實際上雙方構成一種委托創(chuàng)作關系:拍攝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視為雙方確認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委托人即拍攝對象享有,拍攝對象可自主決定照片的使用及處理。由于證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攝對象一般不會自稱為照片的拍攝人,對拍攝者的署名權等權益也不會有什么損害。
與證件照情況不同的是,人物藝術照,不論是完全個性的攝影,還是模式化(化妝、布景、造型格式化)的藝術攝影,需要攝影師更多的智力創(chuàng)作投入,包括對拍攝對象特點的把握及表現(xiàn)構思、取景布局、光線、技巧應用等,且追求藝術性、突出表現(xiàn)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藝術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權規(guī)定的攝影作品定義,可以獲得著作權。由于人物攝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權,因此其使用將同時涉及到著作權及肖像權問題。攝影師與拍攝對象應通過委托合同的具體約定來妥善解決使用及權益歸屬問題。
二、圖片著作權歸誰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1)發(fā)表權,就是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如在攝影雜志上刊發(fā)攝影作品。(2)署名權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權利,著作權人通過行使署名權表明其身份:當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藝名或筆名,也可在一定的條件下自愿選擇不署名。(3)修改權,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如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照片進行適當?shù)募舨?。而一般認為,圖片編輯對投稿圖片的劃痕進行修復,對色彩、亮度做微調。以及為排版需要對圖片做適度的剪切。不構成對作品修改權的侵犯。(4)保護作品完整權,就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就圖片而言,未經(jīng)作者授權,不得對圖片進行剪切或變形處理,不得對圖片中的影像進行添加或刪除,也不得對圖片的色彩進行改變等等。
圖片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主要是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使用權,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權人可以以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播放、改編、網(wǎng)絡傳播等方式使用圖片。而獲得報酬權,是指圖片著作權人通過各種方式使用圖片,獲得物質和經(jīng)濟上的回報。以上所述的權利均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確認,然而著作權法卻未對財產(chǎn)權中另外一種權利追續(xù)權作規(guī)定。事實上追續(xù)權對圖片著作權人而言意義非常重大。以下就追續(xù)權做一簡單介紹。
追續(xù)權是著作權人的財產(chǎn)權利之一,其基本含義是指:藝術作品,尤其是攝影、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財產(chǎn)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權利,也就是說,享有著作權的藝術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原購買人又轉售給他人并獲得了高于購買時所支付的金額,則作品的原作者有權就該作品增值金額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無論該作品轉賣次數(shù)如何及輾轉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價比購買價高,原作者就有取其中一部分的權利。追續(xù)權制度最早由法國確立,《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14條(三)也對此做了規(guī)定,我國1992年12月加入了該公約。迄今,我國著作權法仍未對追續(xù)權做出任何規(guī)定。隨著我國圖片收藏市場和拍賣市場的不斷發(fā)展,以及我國圖片市場的不斷國際化,我國應對圖片作品的追續(xù)權有所規(guī)定。在此過程中,攝影師以及圖片代理商,特別是相關攝影行業(yè)組織和圖片行業(yè)組織,應通過相應途徑積極向國家建言,爭取早日在我國確立作品的追續(xù)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怍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另外,該法第12條至19條對著作權歸屬的種種情況做了清晰的歸類和說明。
來源:CXVK
作者:王詩濱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