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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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徐蘇明 付倩 專利代理師
原標題:GUI外觀設計專利路在前方
2019年修改版的《專利審查指南》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關于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部分的修改是繼2014年針對此部分進行修改之后的再次修改,體現了國知局為了順應GUI外觀設計領域的發(fā)展趨勢,更好地保護GUI設計創(chuàng)新成果所做的努力。
在國知局于2019年4月發(fā)布《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時,筆者曾撰文《GUI外觀設計專利路在何方》(點擊標題,查看全文),結合有“GUI外觀設計專利第一案”之稱的奇虎訴江民侵權ZL201430329167.3案,對當時GUI外觀設計保護中可能存在的不足進行了說明,同時,結合修改草案中繼續(xù)擴大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趨勢進行了展望。現在,隨著修改后的《專利審查指南》正式施行,以及國知局對本次修改內容的解讀,可以確定的是,GUI與最終產品的聯系被進一步弱化,以往無法直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GUI設計目前也可以通過外觀設計專利方式進行保護。
不過,由于修改后的《專利審查指南》給出的很多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具體到實際操作,例如應該如何準備產品名稱、提交視圖以及簡要說明等,部分申請人可能還不是特別清楚,而這有可能導致最終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與申請人的期望并不相符,影響申請人權益。
今天,筆者將結合修改草案到修改定稿的變化(《專利審查指南》現行版本、修改草案與修改定稿版本對比)(點擊標題,查看全文),對GUI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準備進行簡要介紹。
在修改草案中,給出了兩個示例,“帶有溫控圖形用戶界面的冰箱”和“手機的天氣預報動態(tài)圖形用戶界面”,而在修改定稿中,又增加了一個示例,“帶視頻點播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雖然都包含GUI的主要用途及其所應用的產品,但“圖形用戶界面”這幾個字放在不同位置所體現的側重點是不一樣的,這三個示例基本上可以涵蓋涉及GUI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所有情況,故筆者基于上述三個示例進行展開。
第一,“帶有溫控圖形用戶界面的冰箱” 所要保護的主體是冰箱,且此冰箱帶有溫控圖形用戶界面。此類外觀設計也是《專利審查指南》此次修改之前所能保護的GUI外觀設計的主要情況,也就是保護的實質還是類似冰箱這樣的實體產品,所以在名稱中以實體產品結尾,圖形用戶界面僅為其修飾語,或者說圖形用戶界面僅是實體產品的特征之一。
此類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需要提交的視圖為實體產品的多視角視圖,通常在主視圖中體現出GUI,并且,“如果需要清楚地顯示圖形用戶界面設計在最終產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關系,需要提交圖形用戶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終產品視圖”。如果GUI是動態(tài)變化的,可以提交體現變化過程的多幅實體產品的主視圖,或者提交包括GUI最主要狀態(tài)的實體產品主視圖,其余狀態(tài)可僅提交GUI關鍵幀的視圖作為變化狀態(tài)圖。總之,此類外觀設計的要求和之前沒有太大差異。
第二,“手機的天氣預報動態(tài)圖形用戶界面”所要保護的主體是天氣預報動態(tài)圖形用戶界面,且該界面應用于手機這一產品。此類外觀設計是《專利審查指南》此次修改之前所不能保護的GUI外觀設計的主要情況,但現在可以進行保護。
如果設計要點僅在于GUI,且確認該GUI只能應用于手機這一種實體產品中,可以按如上方式命名,也就是“手機的XX圖形用戶界面”。但如果該GUI并不受限于手機這一種實體產品,此時可以考慮將產品名稱確定為例如“終端的XX圖形用戶界面”,同時,結合下述第三種情況進行擴展,也就是在簡要說明中窮舉所有可能的終端,即,列出該GUI所能應用的所有終端,如手機、平板電腦、計算機顯示器和一體式計算機等。需要注意的是,窮舉意味著列出所有情況,最終能保護的也將是列出的應用于所有有限種終端上的“XX圖形用戶界面”。此類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需要提交的視圖為至少一張GUI狀態(tài)視圖。
不過,由于《專利審查指南》中并未給出“終端的XX圖形用戶界面”這一示例性名稱,上述簡要說明部分也是筆者進行的擴展,所以如果在審查過中,審查員明確名稱中僅能包括一種特定終端,而申請人又希望保護應用于多種不同終端上的特定GUI,此時可能就需要提交多個申請了,即,分別提交例如“手機的XX圖形用戶界面”和“平板電腦的XX圖形用戶界面”等,相應地,簡要說明部分則不需要進行窮舉了。
另外,修改定稿中增加了“對于用于操作投影設備的圖形用戶界面,除提交圖形用戶界面的視圖之外,還應當提交至少一幅清楚顯示投影設備的視圖”。也就是說,如果該GUI是用于操作例如手機這一投影設備時,還需要提交至少一幅同時包括手機與GUI的視圖。
第三,“帶視頻點播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 所要保護的主體是顯示屏幕面板,且該面板帶有視頻點播圖形用戶界面。由于GUI通常必須依托于顯示屏幕面板才能可視化,所以此類外觀設計也是旨在保護設計要點在GUI的外觀設計,而不是設計要點在實體產品本身的外觀設計。
并且,關于其簡要說明,修改定稿中專門增加了“如果僅提交了包含該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視圖,應當窮舉該圖形用戶界面顯示屏幕面板所應用的最終產品,例如,‘該顯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機、電腦’”。也就是說,上述關于“窮舉”的要求其實是針對第三種情況,其初衷就是保護某特定GUI不僅可應用于某一種實體產品,還可應用于其他多種實體產品,但需要在簡要說明中列出所有可能被應用的實體產品。由于帶XX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視圖和GUI狀態(tài)視圖在表現形式上沒有實質區(qū)別,都是在一個例如矩形邊框內的界面視圖,所以此種外觀設計的提交視圖要求應和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
不過,如果申請人的設計確實為可應用于多個實體產品的GUI,還是優(yōu)先推薦基于第三種情況的外觀設計進行申請,也就是將產品名稱定為帶XX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準備至少一幅包含該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視圖,并在簡要說明中窮舉該圖形用戶界面顯示屏幕面板所應用的最終產品。
需要注意的是,隨著電子產品的迅速發(fā)展與更新,如果在基于第三種情況的外觀設計進行申請時并未覆蓋到特定實體產品,而申請人又在在先申請后意識到該GUI未來有可能應用于上述特定實體產品,筆者認為,也是可以進行補救的。具體地,如果該特定實體產品僅為例如電子手表一種實體產品,可以基于上述第二種情況的外觀設計再次進行申請,在名稱中直接體現所應用的實體產品;如果該特定實體產品可能是多種實體產品,則可以基于第三種情況的外觀設計再次進行申請,并在簡要說明中窮舉新的多種實體產品,當然也可以基于第二種情況的外觀設計分別提交應用于不同實體產品的多個申請,這應該都是與在先申請不重復的。
當然,由于新規(guī)剛開始施行,具體如何操作可能還需要根據審查員的反饋進行調整。不過,此次修改確實更有助于更多創(chuàng)新主體合理、合法維護自己的創(chuàng)新成果。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徐蘇明 付倩 專利代理師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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