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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馬”不停蹄,5年來北京知產法院原來審理了那么多經典案件
北京知產法院依法履職五年來,北京知產法院審理了大量知名、新類型、疑難復雜的案件,本文從專利,商標、競爭及壟斷,著作權三大領域精選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靵硪黄鹂纯窗伞?br/>
專利典型案例
1.適用韓國法判決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原告LG顯示有限公司訴被告大林精工株式會社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中,雙方當事人曾簽訂專利權轉讓協議,約定包括中國涉案專利在內的多項專利權由被告轉讓給原告,糾紛管轄法院為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因被告一直未履行義務,原告向韓國法院起訴,韓國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履行轉讓協議,變更專利權人。因韓國法院判決在我國無法執(zhí)行,故原告選擇在我國另行起訴。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認可當事人對涉外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但在確定國際民事管轄權時,還應當考慮行使管轄權的有效性。如果管轄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具有執(zhí)行力而實際不能得到執(zhí)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可能無法真正得到實現,則該管轄法院的確定使得民事審判的功能不能實現,違背了民事訴訟的根本目的,因而是不適當的,據此認定雙方當事人的管轄約定中關于中國專利的部分無效。根據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認定涉案協議關于適用法律的約定有效,以原告提交的《韓國民法典》譯文作為本案適用法律的文本,判決被告將涉案專利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域外主體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對國際管轄權的審查、外國法的適用等涉外案件中的典型程序問題進行了認定。
2.互聯網專利第一案
搜狗公司等基于其所擁有的輸入法領域專利起訴百度公司旗下的“百度輸入法”產品侵犯其專利權,共涉及“中文詞庫更新系統及方法”“網絡資源地址輸入的方法和輸入法系統”“在中文輸入法中恢復候選詞順序的方法及系統”“輸入過程中刪除信息的方法及裝置”“獲取新詞的方法、裝置以及輸入法系統”“至少兩種語言混合輸入的方法和輸入法系統”六個專利。
北京知產法院審理認為,前三案中百度輸入法不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未構成侵權,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三案中百度輸入法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侵權,故作出先行判決,判令被告停止侵權。
“互聯網專利第一案”系北京知產法院首次作出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先行判決的案件。北京知產法院在判決中引入了訴訟擔當理論,詳細闡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在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一般適用,并探討了包含功能模塊限定的權利要求解釋的規(guī)則。
商標、競爭及壟斷典型案例
1.“網貸評級”不正當競爭糾紛第一案
北京融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營的融360網站為網民提供融資貸款搜索服務,其曾對百家互聯網金融平臺先后作出兩期網貸評級報告,業(yè)內影響較大。在兩次網貸評級報告中對久億恒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開辦的短融網評級較低。久億公司因此訴至法院,認為融世紀公司的行為構成對久億公司的商業(yè)詆毀。
該案為國內首例網貸評級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了久億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中北京知產法院考慮到久億公司和融世紀公司的經營狀況較一審時已發(fā)生變化,而網貸和網貸評級均為發(fā)展中的事物,宜給予其一定的發(fā)展空間自我調試,故從雙方利益最大化、合作發(fā)展共贏等角度多方協調,反復向雙方闡釋利弊,最終促成雙方和解。
2.“世界之窗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訴稱,騰訊公司系“騰訊視頻”網站的合法經營者,“世界之窗瀏覽器”軟件系世界星輝公司開發(fā)經營,該瀏覽器設置有廣告過濾功能,用戶使用該功能后可以有效過濾“騰訊視頻”網站在播放影片時的片頭廣告和暫停廣告。原告認為該行為使騰訊公司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為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騰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上訴。該案所涉瀏覽器過濾廣告的行為,相關判決標準不一。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結合部門規(guī)章以判定被訴行為是否違反公認的商業(yè)道德,通過經濟學分析報告驗證是否有利于社會總福利,將公認的商業(yè)道德與社會總福利的結論相互驗證,綜合考量行業(yè)的經營現狀及生存空間,認定此類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
3.“耐克勾圖形”馳名商標保護不受五年限制
原告耐克創(chuàng)新有限合伙公司對第三人泉州市洛江超盛鞋業(yè)有限公司注冊的勾圖形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綜合耐克公司在案證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引證商標一已具有馳名商標所應有的廣泛影響力和知名度。耐克公司申請撤銷訴爭商標的日期期間已經超過五年,未支持撤銷訴爭商標的主張。耐克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北京知產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耐克公司的勾圖形商標在“服裝、鞋、帽”商品上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達到馳名程度,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耐克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時間雖然超過了五年,但是耐克公司的引證商標一為馳名商標,且洛江超盛鞋業(yè)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具有主觀惡意,因此,耐克公司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訴爭商標無效不應受到五年的時間限制。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 “服裝、鞋、襪、領帶、腰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裝、鞋、帽”商品構成類似商品,最終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該案援引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先判決的相關認定,最大程度的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4.“中國好聲音”侵權案作出訴前行為保全
“the Voice of ……”節(jié)目是荷蘭Talpa公司獨創(chuàng)開發(fā)的以歌唱比賽為內容的真人秀節(jié)目,在其授權下,第1-4季“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由燦星公司制作播出。2016年,唐德公司取得“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相關知識產權授權,其認為燦星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名稱和有關標識宣傳、推廣和制作第5季“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構成侵權且會對唐德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故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權行為。北京知產法院接到申請后立即舉行聽證會并作出訴前行為保全民事裁定,裁定燦星公司、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等注冊商標和節(jié)目名稱。燦星公司、世紀麗亮公司不服,提出復議申請,北京知產法院駁回其復議請求。兩日后,浙江衛(wèi)視書面致函法院,浙江衛(wèi)視《2016中國好聲音》更名為《中國新歌聲》。
該案涉及審查范圍與管轄以及訴前行為保全的性質、要件、擔保金額等問題。法院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有效避免了有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充分發(fā)揮了訴前行為保全的預防救濟功能,提高了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5.“家家JIAJIA及圖”商標案對提供偽證的行為進行處罰
2014年4月1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福建千川商貿有限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的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決定將訴爭商標予以撤銷。商標權人李某、白某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復審申請,請求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后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訴爭商標在“食用油”商品上予以維持。原告福建千川商貿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第三人李某、白某某為證明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向法院提交了產品檢驗報告、銷售發(fā)票、廣告登記證、清真食品準營證等證據。經核實,上述部分證據復印件與原件不符,部分證據存在明顯篡改、偽造的痕跡。據此,法院依法認定第三人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偽造,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按照法定最高限額對第三人李某、白某某提供偽證的行為分別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該案系北京法院開出的首例知產行政訴訟偽證罰單。
6.“華源醫(yī)藥及圖” 商標行政糾紛案
原告安徽華源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行政糾紛案中,商標局對華源公司作出了《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依據是其制定的《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第四條關于過渡期的規(guī)定。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沒有將規(guī)范性文件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是將其納入人民法院附帶審查的范圍,即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可以附帶審查作為行政行為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該案系全國首例由審判委員會全體委員直接公開開庭審理涉及重大法律適用問題的案件,是知產法院在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過程中對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進行的一次有益嘗試。
7.“嘀嘀嘀嘀嘀嘀”聲音商標案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系全國首例聲音商標行政訴訟案,對于聲音商標顯著性判斷標準的確立具有標桿性意義。
對于聲音商標顯著性的判斷,理論界與實務界一直存有較大爭議,即:聲音商標本身是否均應認定為不具備顯著性?聲音商標是否只能通過使用方可獲得顯著性?對此,本案的一二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的態(tài)度實質相同,即聲音商標顯著性的審查標準不應與傳統的商標不同。
該案系我國商標法修改后全國首例聲音商標案件。
8.田某訴家樂福及雅培公司壟斷糾紛案
原告田某訴稱其在家樂福雙井店購買雅培奶粉一件,國家發(fā)改委以雅培公司違反《反壟斷法》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罰,而后雅培奶粉降價。國家發(fā)改委的處罰決定表明家樂福雙井店與雅培公司通過非法的價格壟斷協議迫使其以不公平的高價購得雅培公司生產的雅培奶粉,損害其利益;即使北京家樂福不受雅培公司約束,但雅培公司對其他渠道的價格管控導致家樂福雙井店的定價高于市場充分競爭時的定價,消費者被迫支出更多費用,雅培公司應當基于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最終因為家樂福雙井店與雅培公司之間的《商品合同》中沒有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價格的條款以及田某沒有舉證證明其主張的損失與雅培公司的壟斷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判決駁回原告田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系法院判決的首例消費者在反壟斷執(zhí)法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后提起的后繼民事訴訟,詳述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對后繼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影響,并首次明確間接消費者的起訴資格。
9.“FILA”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斐樂公司稱2016年6月,發(fā)現中遠鞋業(yè)公司在網絡及線下實體店,中遠商務公司在京東、天貓等線上網絡銷售平臺,宣傳展示及銷售的鞋類商品使用的商標標識與斐樂公司所持有的“FILA”系列注冊商標字形、讀音相近,使用形式上亦抄襲了斐樂公司的商標。劉某作為中遠鞋業(y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中遠商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參與了上述生產、銷售和宣傳的侵權行為。京東公司作為侵權商品的銷售平臺,參與了侵權商品的銷售。故斐樂公司將上述四被告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中遠鞋業(yè)公司、中遠商務公司及劉某的行為侵害了斐樂公司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北京知產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了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該案中二審法院適用商標民事糾紛解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通過計算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來確定侵權人的侵權獲利。
著作權典型案例
1.易聯偉達與騰訊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騰訊公司訴稱其依法享有《宮鎖連城》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易聯偉達公司在其經營的“快看影視”手機端,通過信息網絡非法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播放,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該案涉及破解技術保護措施后設置深度鏈接并通過視頻客戶端向公眾提供在線播放行為的定性問題。
北京知產法院在該案中依據服務器標準認定深層鏈接行為并非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不應適用著作權直接侵權的認定規(guī)則,同時認為共同侵權規(guī)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及關于技術措施的相關規(guī)則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使權利人獲得救濟。
2.賈某與佛山廣播電臺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賈某訴稱其為圖書《賈志剛說春秋》的著作權人,佛山電臺未經許可在播放的《聽世界春秋》節(jié)目中大量使用《賈志剛說春秋》的內容,侵害其享有的著作權。
該案涉及廣播電臺未經許可播放他人圖書內容的行為是否符合廣播電臺法定許可規(guī)定的認定問題。北京知產法院在該案中結合廣播電臺所播放節(jié)目對原作內容的改動情況、署名情況等因素認定涉案行為不符合廣播電臺法定許可的規(guī)定,構成對圖書作者著作權的侵犯。
3.兩只蝴蝶案
鳥人公司訴稱其通過與音樂作品《杯水情歌》《兩只蝴蝶》《吹眼睛》的詞曲作者簽約,取得三首歌曲的著作權并制作錄音制品,萬訊通公司未經許可在網站上提供《兩只蝴蝶》等涉案歌曲的彩鈴供用戶下載。萬訊通公司則抗辯稱其獲得了龍樂公司的授權。
該案涉及涉案合同是否屬于“概括性”授權、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屬于法院管轄還是仲裁管轄的問題。北京知產法院認定該案屬于法院主管范疇,并在認定涉案歌曲并非涉案合同授權范圍、萬訊通公司具有主觀過錯、本案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等事實基礎上,最終判決侵權成立。
4.羋月傳案
花兒影視公司訴稱其與蔣勝男簽訂《創(chuàng)作合同》(一)聘任蔣勝男擔任電視劇《羋月傳》編劇,并受讓獲得星格拉公司與蔣勝男簽訂的《創(chuàng)作合同》(二)《補充協議》及《授權書》中的權利義務,認為蔣勝男在電視劇《羋月傳》尚未開播的情況下出版發(fā)行小說《羋月傳》,違反了涉案合同約定。該案涉及小說版《羋月傳》在電視劇版《羋月傳》播放之前出版發(fā)行是否構成違約以及違約責任中的強制繼續(xù)履行請求權是否應當包括繼續(xù)不作為的問題。
北京知產法院在該案中認定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解除的典型性,明確請求繼續(xù)履行不作為合同義務應當具備的四個要件,并結合二審期間電視劇《羋月傳》已進行公映的事實,改判駁回花兒影視公司的訴訟請求。
5.晉江案
晉江公司訴稱動景公司經營的UC瀏覽器手機APP客戶端的“智能閱讀”功能可以使用戶在閱讀涉案小說VIP收費章節(jié)時,通過點擊“優(yōu)化目錄”即實現轉碼閱讀且呈現為新的排版格式,動景公司未經許可將涉案小說緩存在自己的服務器上向公眾提供,直接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該案涉及涉案瀏覽器功能如何實現、是否實施直接侵權行為以及若不存在直接侵權行為是否應當繼續(xù)選擇適用法律認定被訴行為是否屬于間接侵權的問題。北京知產法院在該案中認定“智能閱讀”功能提供的僅是搜索鏈接和優(yōu)化閱讀版面服務、并未構成直接侵權,同時認為在一審法院沒有明確對其他請求權基礎涉及的要件事實進行審理、當事人可以再行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對間接侵權涉及的要件事實不再予以審查和認定。
6.九層妖塔案
張牧野訴稱電影《九層妖塔》系根據其所著小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改編而成,但電影的故事情節(jié)、人物設置、故事背景均與小說相差甚遠,遠遠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必要改動的范圍,對小說存在嚴重的歪曲、篡改,侵害其保護作品完整權,且涉案電影未給其署名,亦侵害其署名權。
該案涉及將小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改編成電影《九層妖塔》的行為是否侵害小說作者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問題。北京知產法院在該案中認定“有損作者聲譽”并非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前提條件,但改編作品所作改動應當符合必要限度,據此認定涉案電影對小說作者在小說中表達的觀點和情感作了本質上的改變,構成了對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侵害了小說作者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7.經濟參考報社與世華時代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經濟參考報社訴稱,世華時代公司經營的財訊網登載了文章《外資保險發(fā)展緩慢牢騷多》,經比對發(fā)現,該文章與其享有著作權的《外資保險公司在華面臨嚴峻挑戰(zhàn)》一文,除部分內容有增刪外,主要內容基本一致,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該案涉及涉案文章是否屬于時事性文章而構成合理使用的問題。北京知產法院在該案中深入分析時事性文章和時事性新聞的顯著區(qū)別,認定涉案文章并非時事性文章,世華時代公司使用涉案文章的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
8.全國首例云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被訴侵權案
樂動卓越公司訴稱其是手機游戲軟件《我叫MT online》的著作權人。callmt.com網站提供非法復制《我叫MT online》游戲數據包的《我叫MT暢爽版》游戲。而《我叫MT暢爽版》游戲內容存儲于阿里云服務器,并通過該服務器向客戶端提供服務。
該案涉及云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的主體性質認定以及過錯判定問題。北京知產法院在該案中認定阿里云公司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guī)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范疇,并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規(guī)則認定樂動卓越公司發(fā)出的通知屬于不合格通知,阿里云公司在接到該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9.體育賽事直播案
央視國際公司訴稱其獲得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轉播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賽的授權,認為暴風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及其研發(fā)的播放器上通過互聯網絡直接向公眾提供3950段“2014巴西世界杯”賽事電視節(jié)目短視頻的在線播放服務,嚴重侵害其依法獨占享有的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涉案賽事節(jié)目的權利。
該案涉及涉案體育賽事節(jié)目是否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而享有著作權的問題。北京知產法院在該案中從國際背景、制度體系化分析及體育賽事轉播攝制技術等多角度進行分析,認定涉案體育賽事節(jié)目并未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但應屬于錄像制品。
10.樂動卓越與昆侖樂享等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樂動卓越公司訴稱其是移動終端游戲《我叫MT online》《我叫MT2》的著作權人,對游戲名稱、人物名稱享有獨占被許可使用權,對人物形象享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昆侖樂享等公司未經其許可在《超級MT》游戲中使用與《我叫MT》游戲名稱、人物名稱、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稱、人物,并在游戲宣傳中使用相近的宣傳用語,侵害其享有的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該案涉及移動終端游戲著作權權屬證明責任的分配、游戲名稱及人物名稱等簡短詞組能否構成文字作品、改編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等問題。北京知產法院在該案中認定樂動卓越公司的游戲名稱和游戲人物名稱不構成作品、但構成手機游戲類服務上的特有名稱,故昆侖樂享等公司的涉案行為雖不侵犯著作權但構成虛假宣傳。
11.中國噴泉著作權糾紛第一案
中科水景公司訴稱其對所創(chuàng)作的青島世園會音樂噴泉《傾國傾城》《風居住的街道》樂曲的噴泉編輯享有著作權,認為西湖管理處以考察名義從其處獲得包含涉案作品在內的視頻、設計圖等資料并交給中科恒業(yè)公司,中科恒業(yè)公司剽竊涉案音樂噴泉編曲并在西湖施工噴放,侵害其享有的著作權。
該案涉及涉案音樂噴泉噴射效果的呈現這種新類型客體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屬于何種作品類型的問題。北京知產法院在該案中詳細闡述作品認定與法定作品類型判斷之間的關系,從法釋義學角度解釋法律條款作為適用的前提,認定涉案音樂噴泉噴射效果的呈現屬于美術作品保護范疇。
12.海南旅游衛(wèi)視案
海南旅游衛(wèi)視公司訴稱其是涉案臺標的著作權人,愛美德公司擅自將涉案臺標結合“travelhouse”英文注冊為商標,在其生產的旅行箱包商品上使用,并通過京東公司等大型網絡商城向公眾宣傳和銷售。
該案涉及如何認定與處理當事人提交多份虛假關鍵證據、證人出具虛假證言的問題。北京知產法院在該案中通過依法調取證據、實地調查走訪等多種途徑,準確查明和認定當事人偽造證據的事實,并依法對當事人及證人作偽證的行為進行處罰。
供稿:北京知產法院
來源:京法網事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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