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商標無效判決書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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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游云庭 知識產權律師
原標題:李小龍女兒能讓真功夫停用招牌形象嗎?
IPRdaily消息:李小龍公司近日將真功夫公司訴至上海二中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龍形象并索賠2.1億、在媒體版面上連續(xù)90日澄清其與李小龍無關。本案的爭議點是:真功夫公司用的這個招牌人物造型是不是李小龍的形象?不過,真功夫公司早在10多年前就已經把本案訴爭的形象注冊成了商標,并且根據商標局網站的記錄,從未有人對這些商標提起過商標無效程序。
據媒體報道:李小龍女兒擔任法人代表的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李小龍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李小龍公司”)近日將連鎖餐飲巨頭廣州市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真功夫公司”)訴至上海二中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龍形象并索賠2.1億、在媒體版面上連續(xù)90日澄清其與李小龍無關。
看了報道后筆者研究了下案情,發(fā)現在現行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框架下,即便法院認定真功夫的招牌用的就是李小龍形象,李小龍公司可能也很難讓他們停止使用。下面是筆者的分析:
本案的案由應該是不正當競爭
這個訴訟法律上其實挺復雜,原告律師找起訴案由還要研究半天。如果起訴肖像權的,根據現行的《民法總則》,肖像權是人身權,李小龍已經去世,肖像權沒有了。沒有肖像權不代表逝者的肖像不受保護,我國多地法院都有過判決,把逝者肖像作為繼承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權益保護,但如果按照其他民事權益起訴,現在起訴的主體是李小龍公司,而不是繼承人個人,也有問題。
從新聞報道中李小龍公司要求真功夫公司在媒體版面上連續(xù)90日澄清其與李小龍無關來看,本案最有可能的案由是混淆不正當競爭行為,即李小龍公司起訴的是真功夫公司的行為會使消費者誤以為其和李小龍有關聯(lián)。法律依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4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混淆行為。
真功夫在肖像問題上會怎么抗辯?
本案的第1個爭議點會是:真功夫公司用的這個招牌人物造型是不是李小龍的形象?原告李小龍公司肯定認為:這就是李小龍的肖像,李小龍是享譽世界的功夫巨星,他的名字已經和功夫聯(lián)系在一起。被告不但用了他的形象,企業(yè)名稱也叫真功夫,所以是刻意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而被告方一般的抗辯方法就是:通過舉證證明真功夫公司用的是自己設計的卡通形象或者其他人的肖像,與李小龍無關。
筆者經驗看,這個爭議點原告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因為大多數普通消費者通常的認知應該是:真功夫招牌上的人就是李小龍。筆者個人也一直以為真功夫公司用的就是李小龍的形象。當然也不排除真功夫公司在很多年前啟用這個形象的時候就做了很多的證據上的準備,比如把招牌形象登記為美術作品著作權,同時也找了和這個形象比較相像的個人,簽過肖像權使用協(xié)議。
真功夫公司在商標上會怎樣抗辯?
筆者查詢了國家商標局網站,發(fā)現真功夫公司早在10多年前就已經把本案訴爭的形象注冊成了商標。并且根據商標局網站的記錄,從未有人對這些商標提起過商標無效程序。這就麻煩了,根據現行的法律和司法政策,這意味著即便法院認為真功夫公司使用的就是李小龍形象,只要真功夫公司抗辯說自己使用的是注冊商標,法院可能也只支持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但不會要求其停止使用這些注冊商標。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5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如著作權、企業(yè)名稱權、肖像權等,但在先權利人應當在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商標無效申請。但現在的問題是,真功夫公司把這些招牌形象注冊成商標的時間已經超過了10年,所以已經沒有辦法去無效這些商標了。
而且根據2009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9條,即便法院判決真功夫的招牌形象對李小龍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也只能判決賠償損失,但不能判決停止使用注冊商標。具體的條文摘錄如下:
……對于注冊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自身的相關公眾群體的商標,不能輕率地予以撤銷,在依法保護在先權利的同時,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標區(qū)別開來的市場實際。要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權利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xié)調的立法精神,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wěn)定了的市場秩序,防止當事人假商標爭議制度不正當地投機取巧和巧取豪奪,避免因輕率撤銷已注冊商標給企業(yè)正常經營造成重大困難。與他人著作權、企業(yè)名稱權等在先財產權利相沖突的注冊商標,因超過商標法規(guī)定的爭議期限而不可撤銷的,在先權利人仍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對其提起侵權的民事訴訟,但人民法院不再判決承擔停止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不用做過多的解釋,大家看了以上規(guī)定的內容就會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這么規(guī)定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維護已經形成和穩(wěn)定了的市場秩序,這一方面和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要和國情相適應有關。另一方面,這個規(guī)定出臺時間是2009年,當時全球正經歷一場經濟危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導向就是保護國民企業(yè)保護就業(yè)。
最后,和2009年相比,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已經加大了很多,雖然本案中涉及的相關政策和司法解釋目前仍然處于有效狀態(tài),但本案中,如果法院認定真功夫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仍然可能判決比較高額的賠償,本案中原告方是參照功夫巨星成龍的授權金額來主張的,筆者認為這種主張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支持幾千萬乃至上億的賠償,還是有可能性。
同時,如果法院在判決書里認定真功夫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而真功夫公司之后繼續(xù)使用涉案形象的,他們的日子也不會好過。李小龍公司可能會定期對真功夫公司提起新的訴訟,因為之前的訴訟解決的是之前不正當競爭的賠償問題,但對原審判決后仍在繼續(x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應當承擔新的賠償責任。
來源:IPRdaily中文網
作者:游云庭 知識產權律師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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