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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潘煒
原標題:標準必要專利之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元問題
IPRdaily導讀:標準必要專利指為實施某一技術標準而必須使用的專利。由于標準必要專利的準強制性,使專利權人在與實施人關于專利許可費的談判中,具有一定的優(yōu)勢地位,一般情況下專利權人往往要求以最終售賣的產品的價格為基數(shù)來計算許可費,而專利實施人則以專利權人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只涉及產品中的某一個可銷售單元為由,認為應以該單元的價格為基數(shù)來計算更為合理。
標準必要專利指為實施某一技術標準而必須使用的專利【1】。由于標準必要專利往往應用于比較復雜的最終產品,比如手機,就是由許多單元組成,其中包括最基本的功能模塊之一,通信模塊,就是通常所說的3G、4G或者5G等,其中包含了相應的標準必要專利。這些通信功能模塊通常以芯片的方式存在,并且除了少數(shù)廠家自研外,大部分廠家通過外購的方式獲取,那么這些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計算應該以整機售價為基數(shù)呢,還是以可獨立計費的通信模塊為基數(shù)呢?由于標準必要專利的準強制性,使專利權人在與實施人關于專利許可費的談判中,具有一定的優(yōu)勢地位,一般情況下專利權人往往要求以最終售賣的產品的價格為基數(shù)來計算許可費,而專利實施人則以專利權人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只涉及產品中的某一個可銷售單元為由,認為應以該單元的價格為基數(shù)來計算更為合理。這里涉及到一個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元的概念,是2009年美國法官審理康奈爾大學訴惠普公司案提出來的【2】。
有觀點認為既然標準必要專利只與產品的某個最小可售單元相關,那么按這個可售單元的價格為基數(shù)來計算專利許可費顯然更為合理。
以標準必要專利應用最為廣泛的通信行業(yè)為例,通信芯片的重要提供商高通公司向手機廠商按整機批發(fā)價格收取專利費用被廣為詬病,因高通的標準必要專利只涉及手機里的通信模塊,而通信模塊只是手機中眾多的組成單元之一。部分行政管理部門和法官也有類似觀點。2015年底中國發(fā)改委對高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處罰決定書中,提到“當事人(指高通)在堅持較高許可費率的同時,以超出當事人持有的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覆蓋范圍的整機批發(fā)凈售價作為計費基礎,顯失公平,導致專利許可費過高”【3】。今年5月,美國加州北區(qū)地方法院圣何塞分院的Koh法官,在美國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訴高通反壟斷一案的判決書中,也認為一般不應以整個產品為基礎,而應以最小的可銷售專利實施單元為基礎計算專利許可費,高通以手機作為計算許可費的基礎不符合聯(lián)邦法律【4】。
也有觀點認為,從理論上來說,以某個部件,或者整機作為計算專利許可費率的基數(shù),是可以做到等效的。假設這個部件價值是整機的10%,那么以整機作為基數(shù)時,設定費率為以這個部件作為基數(shù)的費率的10%,則兩者效果是一樣的。在美國的相關案件審理中,采用以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元作為計算專利許可費的基數(shù),更多因為擔心會誤導不具備專業(yè)素養(yǎng)的陪審團成員【2】。在上海交大主辦的2018年知識產權與競爭法交大論壇活動中有個標準必要專利分論壇,作為討論嘉賓的美、英、德等多國法官或前法官,也表達了類似觀點。
相比較而言,以整機作為計算基數(shù)會方便許多,因為整機銷量、價格等信息要比某個部件更加透明、易于獲取,計算許可費也更加簡單,引起雙方爭議的可能性要小許多。此外,如果專利涉及多個可售部件,以最小可銷售單元為基礎計算費率也將帶來更高的復雜度,令本已難度很高的許可費率的計算更加困難。在UP與華為的專利許可費糾紛案中,英國高等法院的Birss法官給出的專利許可協(xié)議也是以手機的整體售價作為計費的基數(shù),對于這一點雙方當事人似乎并未提出異議【5】。
此外,以最小可銷售單元的未包含專利權權益的投入成本來確定專利許可費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就像藥品,原料成本可能很低,以這個原料成本來衡量凝聚了大量研發(fā)費用的專利的價值,顯然是不太合理的,后者有可能會大大高于前者。同樣的,專利許可費的數(shù)額,也可能和未計入專利許可費的最小可銷售單元的售價沒有明顯關聯(lián)。
現(xiàn)實的商業(yè)活動中情況往往是復雜多樣的。如果適用一個統(tǒng)一的專利許可費率,以整機或者最小可銷售單元為基數(shù)來計算許可費率,還是可能會得出迥異的結果。還是以手機為例,入門級手機價格只有千元左右,高端手機價格則可達到萬元左右,其中的通信模塊可能差別并不大,如果是同品牌的手機甚至可能是相同的。手機中所涉及的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只包含在通信模塊中,如果以通信模塊的售價為基礎按照統(tǒng)一費率收取許可費,兩種手機的收費將差別很小甚至相同,如果以整機價格為基礎計算,則高端手機的許可費要比入門級手機高出許多。高端手機所采用的屏幕、攝像頭、處理器、內存等要比入門級手機效果更好、成本更高,而這些與通信技術無關的部件帶來的整機售價的提升部分卻要被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收取專利許可費,看起來似乎確實不太合理。但從另一個角度看,高端手機如果沒有通信功能,即使擁有更好的軟硬件,是否能賣出類似的高價,取得類似的銷量呢?或者從另一個角度說,是否因為通信領域的專利所覆蓋的技術特征驅動了對高端手機產品的需求,使得高端手機的其它高端部件更具價值,以及該高價產品能被更多消費者接受呢?比較典型的如蘋果公司早期的iphone和ipod touch兩款產品,主要的區(qū)別就在于是否具備蜂窩通信模塊,后者被稱為沒有電話功能的iphone,售價只有前者的一半不到,而銷量卻遠低于前者。
目前實踐中已披露的的手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計算,大多數(shù)還是以整機價格為基數(shù)計算許可費率,有些同時設有一個上限值,這或許也算是一種綜合考量后的平衡吧。
參考資料:
【1】 廣東高院關于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2018年5月。
【2】《THE SMALLEST SALABLE PATENTPRACTICING UNIT: OBSERVATIONS ON ITS ORIGINS, DEVELOPMENT, AND FUTURE》,David Kappos & Paul R. Michel,2018年。
【3】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1號,2015年2月。
【4】FTC v. Qualcomm,Case No. 17-CV-00220-LHK,美國加州北區(qū)地方法院圣何塞分院關于FTC訴高通反壟斷案的事實認定與法律結論,2019年5月。
【5】Unwired Planet v Huawei,[2017] EWHC 1304 (Pat),英國英格蘭與威爾士高等法院關于UP訴華為專利許可費糾紛案判決書,2017年6月。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潘煒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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